实习律师--张超
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旨在填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人群
超龄劳动者,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两类人群: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工作的劳动者;
(二)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继续工作的劳动者。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也属于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于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在此期间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适用暂行规定。
二、四大核心权益保障内容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脱离劳动法律保护范畴。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暂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必须保障的四项基本权益,并设定了具体标准。
(一)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薪酬标准、支付周期等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
(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用人单位必须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作业,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四)工伤保障权。这是新规的一大亮点。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社会保险衔接与权益救济途径
除了上述核心权益,暂行规定还对社保衔接和维权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衔接。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医保待遇者:继续工作不改变其原有待遇。
2.需延长缴费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优化服务,提供便捷的参保缴费指引。
(二)书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必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
(三)权益救济途径。当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监察。工会组织也有权对用人单位履行保障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