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瑞
作者在办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立案前遇到了对方公司已注销的情形,围绕类似情形,梳理了相关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过程中对方公司正在办理简易注销程序(此文仅讨论简易注销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时刻留意对方公司的动态,一旦发现对方公司的注销公告,立即阻止其注销,以保障债权能够实现。如何获取注销公告呢?相比从前,如今市场主体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了不少,最直接的信息获取途径就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由此可见通常公司申请简易注销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同步公告注销信息,简易注销流程很快,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至关重要。
1.《公司法》设定了简易注销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出异议。也可以将案件相关材料(能证明利害关系)连同注销材料递交至归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下提出异议。
2.联系负责案件的法官,告知其情况,将对方公司的注销材料递交至法院,由法院要求登记部门暂缓或中止办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直至本案审理终结。
二、诉讼过程中对方公司已完成注销
实践中,多数时候是还未采取法律措施,对方公司就注销了的情形,不少当事人以为债权无法追回,事实上这绝不等于债权消灭了,而是意味着追索对象和诉讼策略必须立即改变。
1.核实注销情况
除了前文所述的注销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还会有详细的注销日期和公司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可作为向股东追责的证据。
2.变更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对于已经完成注销的对方公司,若尚未起诉,应当直接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或实际控制人),若已经提起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文只讨论了诉讼过程中公司简易注销情形,实现债权的途径。针对普通注销情形该如何采取措施将在后续为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