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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的意思自治与司法调整的裁量空间

实习律师  邵义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被告A(甲方)与原告B(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转让之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A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第三条约定: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3.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待尽调后补充协议确认。3.2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45日内预付投资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该协议书还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A公司在甲方处盖章,B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2023年5月30日,A公司(转让方,甲方)与B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定)》,约定2023 年4月1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属于投资收购意向书,待正式签订投资收购合同文本后方能正式生效。前述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投资保证金200万系投资意向金,签订本次协议后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签订正式收购合同时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当双方90天内不能达成正式协议签订正式合同时,乙方无息退还全部意向金。A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原告B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同日,原告B公司向A公司转账 1000000.00 元,并备注用途为投资合作意向金。

2023年9月12日,A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原告B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依据双方2023年4月1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2023年5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因技术及生产成本等原因未能达成一致,且超过 90 天未能达成正式相关合作协议,终止前期投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即在2023年9月27日之前,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意向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逾期未退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A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原告B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终止协议签订后,A公司(甲方)与原告B公司(乙方)、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C(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于2023年12月28日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意向金人民币壹佰万元。二、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履行本协议存在违约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逾期履行、部分履行等,乙方有权按照《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三、甲方、乙方一方存在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追偿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等。四、丙方同意对上述甲方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因《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定)》《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和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原告B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被告C同时在甲方法定代表处及丙方处签字按手印。

被告A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原告B公司转账100000.00元,被告A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原告B公司转账 60000.00 元。2024年3月15日,原告给被告C发送微信消息: “今天款能到不”,被告C回复:“他就说这两天打出来,说领导已经签完字了”。2024年3月18日,原告再次给被告C发送微信消息:“C总,今天款到了吗”,被告C回复:“就这两天了”。

另查明,2024年2月20日,A公司变更名称为a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定)》《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B 公司、被告C签订的《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被告A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28日退还投资意向金1000000元,现被告力天视讯科技公司仅退还 160000元投资意向金,剩余840000元意向金尚未退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投资意向金84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利息,双方在《还款协议》已经进行约定,两被告主张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因两被告迟延返还投资意向金义务所导致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以 84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标准,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公司返还投资意向金8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违约金约定的意思自治与司法调整的裁量空间是《民法典》合同编在实践中一个核心且常引发争议的问题,它本质上是契约自由原则与司法公平干预之间如何平衡的体现。

首先,违约金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法律首先予以充分尊重。“民有私约如律令”,法院不应主动的进行干预,这是基础。

其次,司法调整必须达到一定的触发条件,法院调整违约金必须以当事人(通常是违约方)提出申请为前提,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整。法律应倡导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设立违约金制度的目的也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无成本、低成本的违约,违约金制度是建设契约性社会、鼓励民商事主体诚实守信的重要一环。

再次,即使违约方已提出申请,法院也应当充分评估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具体实践中损失如何认定,是仅指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身司法调整已经是突破了自由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基于此这里的损失通常可以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在认可了法院的裁量权之后的下一步就是如何确定裁量尺度,即法官通常参考哪些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比较明确的是四个方面,其一是原合同履行情况,即违约方是部分履行还是完全未履行;其二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对于违约方故意违约或恶意违约的行为,法院可判决更高比例的违约金以示惩罚,甚至可能不予减少;其三是预期利益,即原合同未来的潜在风险收益;其四是双方缔约地位是否平等,是否涉及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条款。

总体而言,《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对违约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总指引。

 

三、实务建议

对于守约方而言,在诉讼中,应重点准备和证明实际损失的构成和具体金额,以及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证据,以对抗违约方的调减请求。

对违约方而言,如需请求调减违约金,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虽可自由约定,但一般也并非越高越好,尤其避免突破常识性认知的边界。一个明显畸高、缺乏计算基础的违约金条款,在诉讼中反而可能增加不确定性,成为显著的争议焦点。具有现实意义的操作是根据交易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履约能力等因素,设定一个具有威慑力但又不失合理性的数额。

四、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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