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珺 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0911309528
一、从一起案件说起
2025 年 10 月,上海市虹口区一位 46 岁的独居女性蒋某突发脑出血,此后一直未能恢复意识。她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生前未指定监护人,也未留下遗嘱。据公开报道,她昏迷期间医院的治疗决定一度无人签字;她本人有足够支付医疗费的积蓄,却没有任何人有权代为动用。2025 年 12 月她去世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09民特922号民事判决,查明其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指定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
我引这件事,是因为它把一个问题的三个侧面同时摆了出来:谁替她作医疗决定,谁替她动用她的钱,谁替她安排身后事。《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回应的是第一个侧面。
二、意定监护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位置
《民法典》为成年人监护设计了三重安排。法定监护——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与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老年人另有专门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里我想先给出一个判断:意定监护与前两重安排的根本差别,不在于它多了一种人选,而在于它发生在本人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由本人自行作出——因此最接近本人的真实意愿。
三、协议起草中的三个实务要点
以下三点,是我在起草这类协议时最看重的。
(一)监护人:可以突破法定顺位,但要审查履职能力
第三十三条把可选对象限于两类: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最大的空间在于不受法定顺位约束。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法释〔2022〕6 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因此我起草时通常做三件事:核实候选人的履职意愿与客观条件;同时约定第一、第二监护人,避免第一监护人先行死亡或丧失能力后出现真空;候选人为机构的,核验其资质与既往履职记录。我个人更倾向于把第二监护人明确写进协议——这一栏空着,整个安排就有单点故障。
(二)监护事务:人身与财产可以分开托付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事务通常可拆为四类:人身照护、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民事代理。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空间——医疗决策与财产管理并不要求由同一位监护人一并承担,可以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或机构。对财产结构复杂、亲属之间信任度有限的家庭,分设两种角色往往更能形成制衡。这也是我在实务中感受最深的一点:监护的安排,重要的是结构,不是人选的数量。
边界由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里我想专门提示:监护报酬不能从第三十四条推出。 该条四款分别规定职责、履职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突发事件情形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通篇未涉及报酬。报酬应当通过协议的明确约定解决。
(三)生效、解除与失能认定
意定监护协议并非签订即生效,其效力自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发生。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协议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一向认为这一条是意定监护的"安全阀":失能前双方均可退出,失能后监护人却被锁定,以免被监护人在最需要照护时被单方放弃。若监护人履职不当,则转入《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路径。该解释第十三条另明确,监护人将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不产生监护人身份。
协议能否落地,最终取决于"失能"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案例 2 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给出了完整路径:老年人杨某无子女,配偶去世后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双方经公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杨某突发严重疾病,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其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其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有影像资料佐证,经鉴定为重度失能,其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其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并同意卢某任监护人。法院认定该协议经公证、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合法有效,结合居民委员会意见,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我最想让您记住的,其实不是这个结论,而是它背后的准备清单: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够反映当事人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证据、失能鉴定意见,以及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四、意定监护的边界与配套
意定监护解决"由谁替我作决定",并不当然解决"我的钱如何被及时、安全地动用"。我在前面引蒋某案,正是想说明这一点:即使事先指定了监护人,监护人也仍要面对银行、医疗机构等各方的操作规则;若监护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相关机构可能以申请人身份不明为由不予配合。
因此我给您的建议顺序是:先定人(意定监护),再定钱(信托、保险一类工具),同时固定证据(公证、生前预嘱),最后安排身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常用工具包括公证(固定证据、提高协议采信度)、信托(资金交受托人按约定定向支付)、保险(以重疾险、医疗险一类工具解决失能初期的资金来源,以保险金信托把一次性给付转为按约定条件的持续性分配)、生前预嘱(固化医疗意愿)、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与居住权安排。
以上是工具类型层面的介绍;具体如何组合,须结合个案的人员、财产与家庭结构单独设计。
五、结语
如果让我把意定监护归纳成一句话:在您还清醒的时候,把"将来谁替您作决定"这件事先定下来。但它不万能——它解决身份,不解决资金支付;它安排本人,不安排身后。周延的安排要把四个问题一起回答:人(由谁作决定)、钱(怎么被支付)、证据(怎么被证明)、身后(财产与事务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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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规范与案例来源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 号,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二、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案例 2 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特922号民事判决(据公开报道)
本文所引案例当事人姓名均已作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