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0日下午2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九期“予智沙龙”交流会在律所会议室如期举办。本次活动主题为“谈谈违约金的调整问题”,主持人为袁建爱律师,袁律师分享了2024年代理的几起案件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情况,律所多名律师参与讨论,积极发表意见。
袁建爱律师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定的区别,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求调整的,法院“应当”调整,而《民法典》中表述为“可以”调整。从“应当”到“可以”立的转变,专家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要区分民商事纠纷,在商事纠纷中,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尊重当事人约定;在民事纠纷中,基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甚至合同地位的不平等,违约金条款可能并不能反应其真实意思,此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调整。这一立法上的改变,将违约金的调整权利给到法官,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自行判断。
袁建爱律师重点介绍了2024年代理的几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不同审理结果。其中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二审法院虽然都支持了当事人违约金的主张,但支持的理由相差甚远。甚至在同一法院,同一类型的纠纷,在对方当事人违约情形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有所差别。袁建爱律师总结,从前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法官在裁判时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现行法律规定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刘生林律师提出,当事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在证据收集上比较困难,损失难以确定,给了违约金调整的空间。欧阳倩律师就其最近修改的租赁合同提出疑问:合同双方经过磋商已就违约金条款进行了约定,如果承租方实际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还能否要求调高。袁建爱、宋忠洋律师回应,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调高的,违约金的约定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在难以证明损失的时候直接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刘生林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装修条款的约定,承租方装修也未经出租方同意,那么主张的装修损失,出租方不会承担。宋忠洋律师认为装修损失的赔偿在房屋租赁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谁,关于装修的残值可以进行鉴定。另外,大家就装修标准、装修损失如何认定、合同条款中关于不可抗力及拆迁补偿如何约定等问题开展了讨论。
下一期“予智沙龙”将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2点开展,活动主题为“拒执案件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主持人为刘生林律师,欢迎各位律师同仁积极参与!
律师:隋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