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7日下午两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十期“予智沙龙”业务交流会在律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活动主题为“对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由刘生林律师主持,律所多名律师参与其中。
主持人刘生林律师对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解释》”)进行了解读并引导各位律师发表看法、分享相关案例,刘生林律师认为《拒执罪解释》的颁布对律师来说是一个利好;同时以自己经办的案例,法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一份预处罚通知书、一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预警告知书,后续被执行人还款就非常配合,使这个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刘生林律师认为律师参与强制执行还是大有可为的,即便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略有知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也经常跟律师打交道,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还是有自己的用武之地。
张昭律师也对刘生林律师分享的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如公司股权的价值如何进行评估确认,并且他也有相似的案件,一般法院只冻结部分股权,被执行公司的注册资金上亿,但当事人的标的只有几百万,冻结股权后不知道怎么评估进行处理;对此刘生林律师认为,刘生林律师认为,被执行公司的股权远大于执行案件标的,投权的评估费会很高,可以考虑跟被执行人先进行协商处理,但是如果要拍卖股权的话一定要评估价值。
隋文丽律师提出,自己也做过类似的案例,法官问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公司是否有在实际经营,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执行股权,公司注册资本金没有实缴的话,股权就相当于没有价值了。
刘生林律师还对《拒执罪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解读,如明确了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刘生林律师认为此规定说的是在起诉后或判决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但是如果在诉讼之前对方转移财产,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没有规定;最高院发布了一个参考案例,虽然转移财产在起诉之前,但在之后对方的财产依然是这个状况没有恢复,就认为也构成拒执罪;还有的可能在形成债务之前就转移财产的,也没有规定,就是债务人在找你借钱时已经转移财产了,对于这个情况有一个律师出了一个主意,可以主张撤销权、代位权,但是主张这两个权利都有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能够主张这两个权利的时间限制,则可以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合同无效。
唐晓丹律师提出,这个解释发布以后,抖音上也有很多宣传,实际上很多的当事人都是在抖音上刷到,经常有当事人会跟律师转发这些宣传的视频,并且都对成功执行重新抱有希望。
刘生林律师提到有一篇文章,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时候,对于执法主体都没有办法明确,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也找不到依据,从而使这一立法暂时被中止,是很大的遗憾。张昭律师也响应,针对我们国家的强制执行方面相关法律,可能要把这个强制执行从法院的审判程序中单独拿出来,如果宪法更改就要更改很多的法条,但我们也确实需要一个统一的执行法,现在很多法院都是参照一些条例。唐晓丹律师也表示赞同,现在多数法院参照的规定不一,就比如说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拍卖款到法院账户后再参与执行分配,有的法院说到法院账上后就不能再参与,有的法院说拍卖的房子挂出去就不可以参与分配了。
唐晓丹律师又分享了一个相关的案例,一个当事人委托律师找债务人执行,首次执行划了几十万,后来债务人失踪了,执行终本;这个律师过了很长时间发现那个债务人在新疆以另一个名字生活,已经去世了但有很多财产,这个律师就去继续调查,但因为这个债务人已经去世,名字也改了,没有办法能够确定已经去世的人和之前的债务人是同一个人,律师就拿着债务人以前的照片跟改名换姓去新疆后的照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出来是同一个人。但这个律师没有把结果告诉当事人,反而跟当事人说案件执行难度很大,让当事人以30万将债权转让给他,当事人转让给这个律师后,这个案件执行了600多万元,执行款到账后律师才将约定的30万给当事人,这个律师最后被认定为诈骗罪。
参加沙龙活动的律师还就与执行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交流。
下一期“予智沙龙”将于2025年2月7日下午2点开展,主持人为张昭律师,欢迎各位律师同仁积极参与!
报道人: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