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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用平台 “仅退款” 规则 “薅羊毛” 法律责任分析

实习律师--张利

近年来,电商平台推出的 “仅退款” 售后机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便利,有效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与描述严重不符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实践中,部分消费者钻规则漏洞,在商品无实质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证据、恶意申请等方式 “薅羊毛”,既侵害了商家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

本文结合近期典型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分析,同时明确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边界与路径,为商家维权、平台规范及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全面参考。

一、典型案例透视:“仅退款薅羊毛” 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消费者恶意 “仅退款” 行为的定性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思路,以下结合七个典型案例总结核心裁判观点:

1. 恶意骗取退款需担责:在郭某诉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消费者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时,以不正当理由申请 “仅退款” 企图无偿占有商品,导致经营者经济损失与信誉受损,破坏诚信交易环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案被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消保委联合纳入 2024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凸显了对恶意 “薅羊毛” 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 平台调处结果并非绝对有效:宁波奉化野兽超市诉刘某铭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浙 02 民终 6142 号)中,法院指出,平台作出的 “仅退款” 调处结果属于 “私权力” 行使,法院需审查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若平台规则违法、剥夺当事人申辩举证权,或调处方案显失公平,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返还款项;反之则应尊重调处结果。该案例明确了平台调处与司法审查的边界。

3. 调解是纠纷化解重要途径:李某诉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商贸公司诉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均表明,对于消费者收货后仅退款未退货引发的纠纷,法院可通过委派行业调解组织或直接调解的方式,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这类纠纷提供了高效化解路径。

4. 仅退款不退货构成违约:广州某服饰公司诉小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从合同履行角度认定,买卖双方形成合法合约,商家交付货物、消费者支付货款是核心义务,“仅退款” 的本质是双方对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的约定,消费者仅获退款却不返还货物,属于典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 违背诚信原则不受支持:吕某诉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强调,“仅退款” 机制的初衷是打击不良商家、保障消费者权益,仅在商品价值低、双方协商一致等合理情形下适用。消费者利用该机制 “薅羊毛”,既损害商家权益,也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6. 无偿占有货物需承担对应责任:何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消费者通过 “仅退款” 机制无偿占有货物的 “薅羊毛” 行为,不仅侵犯商家财产权益,还消耗社会整体信誉、破坏公平交易环境。商家遭遇此类不合理申请时,可通过平台申诉或法律途径维权。

7. 违约需履行付款义务:广州市某服装公司诉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出卖人已按约定交付无质量问题的货物,买受人通过 “仅退款” 成功后既不支付货款也不返还货物,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法律依据解读:“薅羊毛” 行为的违法性与合法维权的边界

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既要明确恶意 “仅退款” 的违法性,也要厘清消费者合法维权的适用场景,避免 “维权” 与 “薅羊毛” 的混淆。

(一)恶意 “薅羊毛” 的违法性分析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仅退款” 机制的设立基础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赋予消费者无偿占有商品的特权。消费者虚构事实、恶意申请退款,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

2. 构成民事权利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商品无实质问题的情况下,利用平台规则恶意申请 “仅退款”,本质上是滥用消费者权利,损害商家合法财产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3. 违反合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中,商家的核心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消费者的核心义务是支付货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仅退款” 的适用前提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家违约,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要求 “仅退款” 且不退货,属于未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构成违约。

4. 不符合法定退货退款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退货退款的法定情形:一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修理、更换;二是无理由退货需满足 “商品完好” 且不属于法定除外品类。消费者在商品无质量问题、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情况下,恶意申请 “仅退款”,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消费者合法适用 “仅退款” 的情形

“仅退款” 并非洪水猛兽,其设立初衷是为消费者提供高效维权渠道,以下情形下消费者申请 “仅退款” 属于合法维权,应得到支持:

1.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核实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标准的(如假冒伪劣、破损残缺、功能故障等);

2. 商品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的(如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规格型号错误等);

3. 商家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或发货后商品丢失、损毁,且责任在商家的;

4. 商品属于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等特殊品类,退货后无法二次销售,且责任在商家的;

5.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仅退款” 的;

6. 其他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法情形。

三、实务建议:商家、平台与消费者的三方应对路径

(一)商家维权建议

1. 留存交易证据:包括商品发货记录、物流信息、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商品质检报告等,为证明商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恶意申请提供依据。

2. 积极平台申诉:遭遇不合理 “仅退款” 申请时,及时向平台提交证据材料申诉,要求平台审查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依法提起诉讼:若平台调处结果显失公平或消费者拒不承担责任,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费者返还商品、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

4. 申请调解:接受法院或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在合理范围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二)平台规范建议

1.完善规则设计:明确 “仅退款” 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分配,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申请的认定标准,设置恶意申请识别机制(如短期内多次申请、同一账号跨店铺频繁申请等),对异常账号进行重点审查。

2.保障双方权利:在调处过程中,既保障消费者的举证、申辩权,也赋予商家充分的异议权与申诉渠道,避免 “一刀切” 式退款,确保调处结果公平公正。

3.强化双向规制:一方面打击消费者恶意 “薅羊毛” 行为,对核实后的账号采取限制交易、撤销退款、纳入黑名单等措施;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对确实存在违约、欺诈行为的商家依法追责,维护平台生态平衡。

(三)消费者合法维权指引

1. 明确维权前提:申请 “仅退款” 前,确保商品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问题,且自身无过错,避免虚构证据、夸大问题等不当行为。

2. 固定相关证据:维权时应留存商品照片、视频、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物流凭证、检测报告等,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3. 遵循维权流程:先与商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再向平台申请调处,对平台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直接采取恶意申请、辱骂威胁等不当方式。

4. 拒绝 “薅羊毛” 行为:认识到恶意 “仅退款” 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商品、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如诈骗罪),依法维权而非滥用权利。

5. 注意维权时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的时限为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质量问题维权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避免因超过合理期限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四、结语

“仅退款” 机制是电商行业发展的进步,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而非偏向某一方。消费者应依法合理行使维权权利,明确 “维权” 与 “薅羊毛” 的边界,不得利用规则漏洞损害他人权益;商家应增强证据意识与维权能力,遭遇恶意申请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平台应不断完善规则设计,强化公平调处,打击双向违规行为。

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让 “仅退款” 机制真正发挥其制度价值,维护健康有序的电商交易环境。

若商家或消费者遭遇此类纠纷需要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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