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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变化和机遇

实习律师--邵义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一、历史沿革与突出变化

立法溯源: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1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建立了新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此后,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57年的旧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对1986年的条例进行了局部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正式废止,并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取代。

20年后,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次也是首次大修,回应了新型违法行为(如网络暴力、高空抛物)、优化执法程序,立法定位从侧重事后惩处,转向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矛盾化解与系统治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维与现代法治精神。

(二)突出变化:

1.更加强调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一是强化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是强化对未成年人被侵害与违法的关注。如,增设“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这类行为予以严厉行政处罚。

三是新增依法作出禁止令或者对违反禁止令的处罚。如,对于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于违反刑事判决、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形成了刚柔并济、宽严相济的立体化责任体系

一是科学调整、平衡罚款和拘留的设置,使得罚则体系更加完善。如,对诸多违法行为增设了单处罚款处罚,同时罚款幅度适当增加,与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相适应,与行政拘留处罚更好地衔接,体现根据违法行为不同情节的处罚适用的多样性。

二是坚持惩罚的谦抑与威慑并重。一方面,如情节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引入“认错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等柔性措施,也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诸多违法行为的构成附加了预防性条件,如“不听劝阻”的,才构成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一方面,突破现行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对于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增强对二次以上违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增设“免受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与民法、刑法相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鼓励、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公民见义勇为的法律体系,共同构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保护合法权益是公民的权利,鼓励反抗不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见义勇为。

四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新型危害行为。如有损英雄烈士保护、高空抛物、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无人机“黑飞”、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学生欺凌、组织、非法使用窃听装置、脱逃、违法出售危险动物等均是近些年出现的较多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次立法广泛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领域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作用,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公众期待的担当。

3.进一步强化了多方职能

一是通过程序规范强化监督,如强调办案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审查执法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提供直观、客观的证据材料。

二是通过审查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统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三是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监督。

二、律师代理业务的新方向与关键节点

)业务方向代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节点

1.程序辩护: 坚决挑战执法程序瑕疵(如询问笔录、证据固定、告知义务的履行)。

2.实体辩护: 对新型、模糊性条款(如“寻衅滋事”的适用)进行限缩性解释,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解释的应用

1.现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办案程序的核心依据。

2.应用:在诉讼中,积极引用《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如过罚相当)来制约《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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