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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实习律师--邵义顺

案号: 指导性案例265号
审判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时间: 2022年8月1日(一审),2022年11月28日(上诉判决)
裁判要点:

1. 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是否需要同意。

2. 败诉方是否承担律师费。

一、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合作的线下体验店收集罗某的个人信息,并在其运营的英语学习网站及APP上要求罗某提供额外的用户画像信息。罗某认为,该公司未向其充分告知个人信息收集政策,且强制要求提供手机号、用户画像等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罗某要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个人信息,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有权在未取得罗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依据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的业务模式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特别是,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这一法定例外情形。

三、 裁判要点分析

1. 自动化决策与同意问题

自动化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作为不需要用户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然而,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将自动化决策功能作为业务的基础,未能证明该功能与提供教育服务(如在线课程视频流等)直接相关。根据行业规定和相关法规,学习类APP的必要个人信息仅限于基本注册信息,如手机号,而非用户画像信息。

合同履行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提供服务的“必要”部分,且该信息与用户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关。公司不能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这说明,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进行信息推送并不足以构成法定例外。

同意是否有效罗某未能自主选择是否提供某些信息,且在软件界面上没有提供“跳过”或“拒绝”选项。这表明,罗某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实际上是出于使用该软件的需求而被迫同意,无法视为有效的自愿同意。

1. 律师费与败诉方责任

败诉方是否应承担承担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法院认为,罗某在本案中因制止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取证费属于合理开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院判定某科技公司应当赔偿罗某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取证费用,合计人民币2900元。该判决符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了受害方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得到赔偿。

四、 律师视角分析

1. 自动化决策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合规性

在涉及自动化决策和用户画像信息收集的案件中,我们律师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的同意规则与例外条款。律师应评估是否存在明确的“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况,并结合具体行业标准判断信息收集行为是否合理。该案中,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是提供核心功能所必需,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防御策略应重点放在“是否符合合同履行所必需”的标准上,并提出对公司行为是否合规的充分质疑。

2. 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以被告身份代理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律师应向客户明确告知败诉方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本案中,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罗某的律师费和取证费,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保护的严肃态度。这也提醒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务必充分准备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避免客户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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