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下午,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予智沙龙"第六十九期在所内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期沙龙由本所宋忠洋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带领所内律师开展逐条学习与研讨。

一、司法解释背景与重要意义
《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3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69次会议通过,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二十三条。该解释是继《建工解释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逐条学习核心内容
宋忠洋律师按照条文顺序,对《建工解释二》全部二十三条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重点解读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一是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宋律师指出,《建工解释二》第一条对"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但起诉时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合同效力认定作出调整,体现了尊重政策调整、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第二条则明确禁止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对"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行为坚决否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以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宋律师结合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析了挂靠情形下合同效力认定、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路径以及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他强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与行政执法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坚决否定出借资质行为效力和寻租空间;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宋律师指出,解释在未完工程价款结算、折价补偿协议认定、质量保证金返还、修复费用确定与支付、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条款中,均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条件。例如第十条支持承包人就部分完工工程价款的主张,即要求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第十六条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明确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未通知而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明确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宋律师重点讲解了第十一条关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范围的界定,明确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建工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基于意思自治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明确合同无效或解除且工程未完工时,
质量保证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或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移交施工现场与施工资料,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固定施工界面。
五是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宋律师结合第九条规定,指出固定价格模式下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不予调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第十条则确立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比例法"计算规则,即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六是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宋律师解读了第十三条关于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限制条件:约定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但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未约定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确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宋律师围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十七条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且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应工程;第十八条规定以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须同时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发包人逾期未付经催告仍不支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四项条件;第十九条明确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是否结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判断;第二十条确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规则,效力延伸至保险金、赔偿金及征收补偿金;第二十一条明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因工期顺延协商变更给付日期的从变更之日起算,结算协议约定给付日期的从该日起算。
三、互动研讨与经验分享
学习过程中,与会律师围绕借用资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计算方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认定标准等实务难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宋忠洋律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并结合自身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分享了代理思路、证据组织策略以及庭审应对技巧,使与会律师深受启发。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李健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