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七十期 “予智沙龙” 将在律所会议室如期开展,本期沙龙由李健律师担任主讲人,聚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法律问题开展专题分享,所内全体律师到场参与研讨交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法定优先权利。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发包人经营不善、债务缠身,工程往往面临被抵押、查封乃至折价拍卖的处境,承包人即便胜诉,若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辛苦经营换来的工程款也可能落空,进而直接影响背后广大建筑工人的工资等基本权益。因此,准确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施工企业依法维权意义重大。本次沙龙便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线,围绕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权利主体、行使条件、受偿范围、行使期限及权利顺位等核心问题展开系统梳理,助力参会律师提升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办理能力。
李健律师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李健律师指出,该条完整界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路径,即催告、协议折价、请求依法拍卖三个层次依次递进,同时明确了“不宜折价、拍卖”的例外情形,是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总依据。
随后,李健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系统讲解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条件。在权利主体方面,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同样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实践中一般以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为限。在行使条件方面,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前提;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可以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主张优先受偿。
针对实务中各方最关心的权利顺位问题,李健律师重点讲解了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即使发包人已将工程抵押给银行融资,又欠下多笔普通债务,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分配上,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依然处于最优先受偿的位置,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这正是该权利被称为承包人“护身符”的原因所在。
围绕行使范围与行使期限,李健律师进一步提示了两个实务要点。其一,优先受偿的范围并非承包人的全部债权,而是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起诉时应当对诉讼请求和主张金额作精细拆分。其二,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结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等情形认定应付款时间,实务中务必及时行权,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权利失权。
最后,李健律师还重点提示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约定的效力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建筑工人等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也提示承包人在签署相关承诺、协议时务必审慎评估其法律后果。
沙龙最后,李健律师与在场律师就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顺位冲突、行使期限起算等实务问题展开热烈交流。未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依托 “予智沙龙” 这一专业交流平台,聚焦各法律领域实务热点与办案难点,持续开展专题分享与研讨活动,不断强化律师团队专业能力,力求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一期10月9号(周五)沙龙由陈宇娇继续带来精彩分享,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