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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九期“予智沙龙”

  2025年7月4日下午2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九期 “予智沙龙” 在小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人是赵新宇律师。赵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围绕承揽合同中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行使解除权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且系统的讲解。

  赵律师首先从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承揽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大家梳理了承揽合同的核心要素。他指出,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这一特性使得解除权的行使与其他合同存在显著差异。

  在讲解解除权的类型时,赵律师详细分析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方面,需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以及该条件是否成就。例如,某承揽合同中约定 “若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当定作人逾期未支付预付款时,承揽人便可依据此约定行使解除权。但需注意,约定解除条款的内容必须合法、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法定解除则是讲解的重点。赵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阐述了定作人和承揽人各自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对于定作人而言,其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他举例说明,某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一批定制设备,在设备加工过程中,定作人因市场需求变化不再需要该设备,此时定作人可行使任意解除权,但需对承揽人已投入的原材料、人工等费用进行赔偿。

  而承揽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则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揽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某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加工图纸,但若定作人迟迟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开展,承揽人经催告后定作人仍未履行的,承揽人便可行使解除权。

  在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上,赵律师强调,解除权人应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同时,解除权的行使存在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讲解过程中,赵律师还结合实际案例,对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包括工作成果的处理、损失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引发了在场律师的热烈讨论。大家就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通知方式的有效性等实务问题展开交流,现场氛围十分活跃。

  通过赵律师的精彩讲解,在场律师对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有了更清晰、深入的认识,不仅夯实了理论基础,也掌握了诸多实务操作要点,为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2025年7月11日(周五)下午14:00 关于 “律师执业合规宣传的要点及风险防范典型案例分析及实务建议” 主讲人张伟主任,要求所有律师届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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