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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三十期“予智沙龙”

  2025 年 7 月 18 日下午 2 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三十期 “予智沙龙” 在小会议室准时拉开帷幕。本次沙龙由谢菲律师担任主讲人,所内众多律师同仁参与其中,共同聚焦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内容。

  谢菲律师首先讲解了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分别是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

  接着,她阐述了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借期利息,谢菲律师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在逾期利息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谢菲律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第一款还提到,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该解释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施行。

  此外,谢菲律师还讲解了民间借贷中的其他问题。“砍头息” 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6 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复利也就是 “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该规定第 27 条明确,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新旧规定的衔接,该规定第 31 条指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分享过程中,谢菲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了每个要点,在场律师积极提问,就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大家均表示收获颇丰。

  下一期“予智沙龙”将于2025年7月25日下午2点开展,主持人为徐蓉律师,欢迎各位律师同仁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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