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8月1日下午 2 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期 “予智沙龙” 在小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人是袁建爱律师。袁律师围绕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展开了细致且深入的讲解。

袁律师首先介绍了案例的基本情况:
A公司作为业主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总承包,B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C、D公司,并在E公司处购买建材。现B公司对外债务较多,无法向C、D、E公司支付工程款、购买款,C、D、E公司向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C、D、E公司得知A公司尚有部分质保金未向B公司支付,因此,C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行使代位权,D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E公司随后也申请法院冻结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请求法院向A公司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案件分析、讨论环节:
袁律师详细分析了每个债权人及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并站在A公司的角度提出:因为一笔尚未支付的质保金(且未予支付的原因是双方之间就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却收到多份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可能面对多个代位权诉讼,这种情况下,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说,A公司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袁律师认为:因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一方面为保障己方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另一方为了防止各个法院分别执行、强制扣划。则A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时,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15日,以履行债务通知书记载为准)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以达到法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目的。
讨论过程中,金翠律师提出,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可否主动向其中任意一个债权人进行履行?
吴菊芳律师、谢菲律师均表示,A公司在收到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注意审查债权的性质和自身异议权利,原则上应优先协助送达在先的法院执行,而不能任意选择债权人进行履行,以避免不当履行导致己方权利受损。
陈雨娇、隋文丽律师表述,还要考虑B公司的状况,如果B公司因资不抵债将或已进入破产程序,则不应按照履行通知送达的先后顺序进行履行,而应等待破产法院按照债权比例相应分配。此时擅自履行也将给A公司带来相应的风险。
其他律师也就一些具体细微的事实问题以及法条的理解适用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
袁律师总结认为:A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首先应提出异议并跟每一个执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其次,切忌擅自向被执行人B公司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被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再次,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如果需要将B公司的债务清偿完毕、以达到阻断其他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最先送达履行通知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履行完毕。
在本次沙龙中据以讨论的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对于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第三人一定要提出相应的异议(尤其是债权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将可能被直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对第三人债权的履行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该第55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履行。
通过袁律师的分享以及其他律师的充分讨论,在场律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处理有了更清晰、全面的认识,掌握了更多实务操作中的要点和技巧,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下一期由吴菊芳律师主讲,期待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