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下午2点,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期“予智沙龙”在小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由吴菊芳律师担任主讲人,所内多位律师同仁积极参与,共同围绕仲裁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吴菊芳律师首先聚焦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重点讲解了三个核心问题。

一、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配偶能否列为被申请人。结合相关案例及实务操作,若保证人的配偶作出明确声明,同意就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所有财产对保证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声明中涉及的债务与存在仲裁条款的基础合同相关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证人的配偶可能被列为被申请人。例如,有案例中保证人配偶签署声明,表明对合同签署履行充分知悉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后续仲裁程序中,经相关程序审查后被列为被申请人。
二、受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能否列为被申请人。根据《武仲仲裁规则 2023 版》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在受让时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受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可被列为被申请人。
三、债务加入方能否列为被申请人。债务加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民法典》中处于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章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释义,债务加入可适用仲裁协议效力延伸的情形,且允许债务加入方适用仲裁条款,有助于在同一程序中解决三方关系,利于案件事实调查和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债务加入方可列为被申请人。
随后,吴菊芳律师详细阐述了撤裁的法定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她结合具体案例,对每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帮助在场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关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武仲仲裁规则 2023 版》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双方当事人经案外人同意可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为仲裁当事人,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在案外人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时,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吴菊芳律师对这一程序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
此外,吴菊芳律师还介绍了《武仲仲裁规则 2023 版》中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涉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
在分享过程中,吴菊芳律师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对仲裁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场律师踊跃提问,就仲裁条款的拟定、撤裁程序的启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沙龙对仲裁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收获良多,下一期由聂闰华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