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拒绝续签,劳动者只能被动离职吗?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因不了解自身权益而错失应得补偿,许多企业也因操作不规范而面临法律风险。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合同终止设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框架。那么,当劳动关系走到“终点站”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为劳动者梳理维权路径。
一、情况简介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18日,A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王某,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王某对此感到困惑: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是否有权选择不续签?若公司决定不续签,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有权选择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劳动,但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是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合同,则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普通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此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在本文案例中,王某在A公司工作年限为一年,则A公司原则上应向王某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终止即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回归到本案例中,若王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则A公司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应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并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司书面通知等关键材料。如遇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而言,须严格依法合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事宜。
律师:朱婵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