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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期“予智沙龙”交流会

2025年10月17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期“予智沙龙”在律所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余万珍律师主讲,聚焦“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这一核心主题,通过PPT系统讲解了质证规则的关键要点,为参会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有效开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提供了专业指导。

余万珍律师的讲解围绕六个核心模块展开。在“质证规则概述”部分,他强调质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能保障司法公正,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片面信息导致误判;另一方面可确保鉴定意见可靠性,及时发现并纠正鉴定意见中主体资质、鉴定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他指出质证需兼顾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程序合法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实体审查则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主体资质审查”模块中,余万珍律师结合相关法规,明确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限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撤销登记等6类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则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业务范围的委托。他还介绍了资质核查途径,建议律师通过“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确认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备案情况,尤其针对法医、物证等“四大类”鉴定,需核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及业务范围与案件鉴定事项的匹配度。

在“委托程序审查”环节,余万珍律师详细解读了法院委托鉴定的流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法院需先组织双方协商鉴定人,协商不成再进行指定,以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同时,他强调委托人需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并对其负责。对于委托手续审查,他指出需重点核查委托时间是否在鉴定前完成、是否存在未经同意的转委托、委托范围与鉴定范围是否一致等要点。

“鉴定材料审查”部分,余万珍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明确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他提出审查需关注材料来源合法性与保管链条完整性,确保检材经双方确认、物证无污染风险。针对关键材料缺失的情况,他建议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原始载体,比对原件与复印件,并要求电子数据材料提供提取过程的法律文书。

在“鉴定依据与方法审查”模块,余万珍律师表示鉴定依据与方法是鉴定意见形成的基石,直接影响证据证明力。他介绍了鉴定方法的选用顺序,即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其次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无前述标准时可采用多数专家认可的方法。同时,他列出核查要点,包括是否优先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方法是否具备可重复性、专家认可的方法是否有学术文献或行业指南支持。

最后,“其他方面审查”涵盖鉴定过程与逻辑、鉴定意见与文书形式、鉴定人出庭及重新鉴定等内容。余万珍律师指出,鉴定过程描述需清晰载明关键信息,分析说明应基于鉴定材料、推理无矛盾,且需对“不能排除”情形作出合理解释;鉴定书需有明确意见及完整形式,包含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等要素。他强调鉴定人出庭是验证结论真实性的关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同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对于重新鉴定,他明确《民事证据规定》第40条列明的四种法定情形,指出法院对可补正的瑕疵鉴定意见不许可重新鉴定申请,且鉴定意见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次沙龙中,余万珍律师的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合法规与实例深入剖析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有效提升了参会人员对该领域专业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为后续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引。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陈宇娇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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