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4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一期“予智沙龙”在律所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陈宇娇律师主讲,聚焦“商标侵权纠纷”这一核心主题,通过案例讲解了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参会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了专业指导。

陈宇娇律师的讲解虽针对行政诉讼案例,但在处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时,可考虑先通过投诉、举报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借此确认侵权事实,并搜集相关侵权证据,为后续民事赔偿诉讼奠定证据基础。这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在本次分享的案例中,商标权利人抢先注册了他人已先行使用的标识。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之后,商标权利人以自身名义向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该商标的先行使用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要求市场监管局对此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若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阻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分标识。”最终认定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被投诉人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这一案例生动展示了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为参会律师提供了处理类似案件的思路。同时也解析了,投诉人通过举报方式,实质想通过行政机关先确认侵权事实,借助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来推动后续的民事索赔,这种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鲜见。参会律师们通过此案例深入探讨了如何在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有效应对此类“以行政促民事”的诉讼策略,进一步提升了处理复杂商标纠纷案件的能力。
此外,谈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关于受诉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陈宇娇律师进一步说明,最高院已发文明确部分基层法院也可管辖相关案件,该管辖法院的确定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还适用于行政诉讼。
本次沙龙中,参会全星律师表示,尤其是在处理涉及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交叉的复杂案件时,巧妙利用行政程序为民事诉讼铺路,合理运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为后续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提供证据的案件处理思路,纷纷为参会律师所认同。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金翠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