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邵义顺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步废止。这一重要变革,标志着我国占全国税收收入39%左右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从暂行状态正式升级为法定形式,成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一、《增值税法》的立法演进
1979年,我国在湖北襄樊等部分地区试点引入增值税,最初仅针对机械、农机等少数行业。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确立增值税制度,但征税范围仍限于部分工业产品,采用多档税率,税制尚未成熟。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规范化增值税制度正式建立,增值税成为我国流转税体系的核心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初步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即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08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重大转型。核心变化是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和技术升级。2012年起,逐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 试点,先后覆盖交通运输、电信、金融、房地产等行业。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覆盖所有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交易。2017年,国务院再次修订《暂行条例》,巩固营改增成果,简化税率结构(合并13%、11%等税率)。2018年—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多次下调增值税税率(如将原17%档税率降至13%)、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持续优化税制、减轻企业负担。
201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启动立法进程。2022年《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2024年12月25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变化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和征管规则,增强税制稳定性和权威性。此次立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升级为法律,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税制保障。
(一)法律层级与权威性升级。从行政法规到法律,新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取代国务院原发布的《暂行条例》,明确税率调整、免税项目等核心税制要素需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减少政策变动的不确定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删除兜底授权条款,取消原条例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等模糊表述,将视同销售、进项抵扣等规则直接写入法律,增强税制刚性。
(二)税制要素的关键调整。1. 应税交易范围与概念优化,统一“服务”范畴,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更名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纳入服务体系统一管理,解决营改增后货物与服务分类模糊的问题。明确应税交易界定,细化境内销售规则,如货物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服务在境内消费等,消除原条例的模糊地带。2. 视同销售范围大幅缩窄,仅保留3类情形,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取消原条例中代销、跨区域移送、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减少企业“冤枉税”。3. 税率与征收率简化,统一征收率为3%,原5%征收率(如不动产销售、出租简易计税)被取消,所有简易计税项目统一按3%征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税率调整权限上收,原条例中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新法改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增强政策稳定性。4. 进项税抵扣规则更灵活,删除部分限制,取消“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表述,明确餐饮、娱乐等服务仅直接用于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企业经营支出可正常抵扣。留抵退税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取消原政策中的行业限制,保障企业资金流动性。
(三)征管与申报便利化。1. 计税期间优化,简化申报频率,删除原条例中1日、3日、5日的纳税期限,仅保留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降低企业申报负担。2. 发票管理数字化,电子发票法律效力明确,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效力,推动发票电子化改革,减少企业纸质发票管理成本。3. 税收优惠精简规范,免税项目大幅压缩,从原条例及政策的40余种精简为8种,聚焦民生与公共服务(如农业生产、教育医疗等),避免优惠政策碎片化。
(四)对企业的核心影响。税负成本降低,视同销售范围缩窄、征收率统一为3%,直接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合规风险下降,规则更明确,减少因政策模糊导致的税务争议,如业务分类、进项抵扣。长期预期稳定,税制法定化后,企业无需担忧优惠政策的延续性,便于长期经营决策。
三、律师队伍面对该新法的工作方向
(一)核心业务拓展方向。1. 企业增值税合规审查与风险诊断:聚焦新法调整点,针对视同销售范围缩窄、进项抵扣规则优化等变化,为企业梳理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如无偿转让资产、进项抵扣凭证管理,提供“四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规审查服务,预防虚开发票等刑事风险。新兴领域专项服务,重点关注平台经济、跨境交易等行业,结合新法对“境内销售”的细化界定,设计合规交易架构,降低税务争议概率。2. 税务争议解决与危机应对,代理税务稽查与听证,新法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律师可代理企业应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纠纷、违规处罚等案件,结合计税方法,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异争取最优处理方案。留抵退税与优惠政策落地,协助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新法取消行业限制,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同时防范退税后的后续核查风险。3. 交易架构设计与并购重组税务优化:企业交易税务规划,针对新法未明确的“整体业务转让免税”规则,结合历史案例设计资产剥离、股权转让等架构,降低交易税负。律所自身税务合规,关注律师事务所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合规要求,明确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的税率适用,当前为低税率档次,优化进项抵扣,如业务培训费用、经营支出。
(二)律师团队需注意的关键风险点。1. 发票管理与纳税义务时间,避免发票作废风险,诉讼代理等业务中,发票开具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作废发票不能免除纳税义务,正常作废除外;未开票但约定付款时间的,需按约定时间申报纳税。规范发票开具,确保发票内容完整,客户名称、服务项目、金额等,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避免因发票不合规引发客户抵扣问题或税务处罚。2. 自身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律所增值税处理,明确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合伙律师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业务培训费用可税前扣除,合理降低税费支出。警惕简易计税风险,新法统一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计税方式转换后的申报衔接,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多缴税款。
(三)能力升级与服务转型策略。1. 构建“法律+税务”复合型知识体系,深入学习新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规则,重点掌握电子发票法律效力、数字化征管要求等内容,提升技术与法律融合能力。关注税率调整权限上收带来的政策稳定性,为企业提供长期税务规划建议。2. 创新服务模式与获客策略,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推出“增值税合规体检”等主动服务,定期为企业监测税务风险,替代传统“问题解决式”服务。借力普法与信任建立,通过线上普法内容,如新法解读、典型案例分析。触达企业,逐步建立“法律+税务”专业形象,切入高价值涉税服务市场。
(四)对律师行业的长期影响。新法将增值税从“条例”升级为“法律”,标志着律师正式进入涉税服务核心领域。建议团队快速组建“法律+税务”复合型服务小组,抢占AI合规、数据安全等新兴赛道,通过标准化服务产品,如合规自查清单,提升效率,在竞争中建立差异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