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下午,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五十四期“予智沙龙”在小会议室如期举行。谢菲律师针对其近期办理的一起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与所内同仁展开热烈讨论。

谢菲律师首先说明了案件背景,甲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受疫情影响工程工期拖延,验收结算受到影响。总包方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
因此未能结算。后甲乙双方为确定预期的工程量,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争议解决交由武汉仲裁委管辖,乙公司遂向武汉仲裁委提交立案申请,主张甲公司应按照协议支付。
我律所受甲公司委托代理该案件,查看案件材料发现,协议中已明确了工程量及付款节点,根据协议,甲公司还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一百余万元。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1. 工程还未经验收,总包方也未向甲公司结算;
2. 协议为三方协议,第三方未受仲裁条款约束;
3. 协议签订时工程尚未完成,不应以该协议办理结算;
4. 乙公司的主张的工程款未扣除部分应扣减项目,包含总包方罚款等,不应以该协议办理结算。
武汉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仲裁协议约定明确,且我方开庭时未明确反对仲裁委受理。本案属于违法建工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处理。扣款项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前,不应计入;且四方已作出总结算,裁定甲公司按照协议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目前,我方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申请。主要理由有: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部分证明对方完工工程量的证据未经质证,仲裁庭径行采纳。
宋忠洋律师指出,如不涉及第三方承担责任,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一般不受影响。本案中我方主张的扣款项均只有单方制作的证据,未经对方确认,证明力较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的理由也并不充分:未经质证的证据非本案核心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且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可视为双方已经对此认可。
徐妍律师指出,总包方对承包方的罚款不一定全部由分包方承担。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相应问题,法院认为承包方有管理责任,判决罚款按照六四比例由承包方、分包方分担。
吴菊芳律师指出,法院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不作实体审理,一般情况下只有程序涉及严重违法才可能申请成功。
通过今天的分享,大家再次感受到了专业的合同审查对于企业经营重要性。一是涉及多方的协议一定要做好衔接,统一规划,充分考虑结算进度不一致带来的种种风险。二是协议中的约定应完整表达双方真实意愿,不可寄希望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完善,一旦出现争议后期即使做了大量工作也难以证明。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宋忠洋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