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午启新程,策马踏春风。2026年2月27日下午,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五十四期“予智沙龙”在小会议室举行。徐妍律师针对其近期代理的一起股权及公司控制权纠纷案件,与所内同仁展开热烈讨论。

徐妍律师首先说明了案件背景,甲、乙1、乙2公司、丙公司共同成立了A、B公司,A公司约定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甲公司占股60%,乙1公司占股35%,丙公司占股5%,B公司约定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甲公司占股60%,乙2公司占股35%,丙公司占股5%,A、B公司的董事由甲公司指派,甲公司实际控制A、B公司。乙1、乙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后三方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60%股份转让予乙1公司,乙2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5%股份转让予甲公司,无对价约定条款,均不变更工商登记。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始终不配合实施控制权转让,多次沟通无果后乙1公司委托我所通过法律破除僵局。如何救济乙1公司的权利,实现其对A公司的控制权?
徐妍律师受理后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1. 本案应以什么案由去立案?是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还是股权转让纠纷之诉?如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以A公司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如为股权转让纠纷之诉,应以甲公司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两种案由的管辖法院不同,且需举证的范围亦不同。
2. 代持股协议的关键部分存在约定不明,对股价、交割细则及违约责任等未做明确约定,却又明确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我方能否提出办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
3. 通过诉讼能否顺利实现乙1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即使法院支持我方实际持有A公司95%的股权,但若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对方不配合,如何将A公司的控制权转移?A公司作为法人独立自治,其控制权应该属于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策,日常管理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董高具体执行,在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各位律师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张昭律师、宋忠洋律师、袁建爱律师、谢菲律师、唐晓丹律师、徐蓉律师、吴菊芳律师各抒己见,基于上述案情针对案由、诉讼请求关键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及依据。
因本案已在线下立案,立案庭法官初步认为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乙1公司最终能否实现对A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不是一个诉就能解决,而且在甲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可能无法达到目的。建议以打促谈,以调解等方式最终解决。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谢菲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