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第五十二期“予智沙龙”在小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由欧阳倩律师结合最近办理的执行案件,以“司法拘留的法律规定和避坑指南”为主题分享了自己的心得,引发热烈讨论。

欧阳倩律师首先列举了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欧阳倩律师指出,常见构成司法拘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报告财产(未报告、虚假报告);
2. 违反限高令进行高消费(微信流水中有高档酒店、旅游花费);
3. 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有收入但未履行)。
为了保证司法拘留的顺利实施,在实践中要搞清楚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实施司法拘留的对象长什么样?可以通过身份证、户籍信息看到拘留对象的照片,但实践中上述照片可能较长时间没有更新,与其本人现在外观变化过大导致难以辨认。最好是让委托人提供其近期生活照,或通过对其熟悉的第三人来进行辨认。二是实施拘留的对象现在哪里?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配合来确认其位置,必要时律师可结合实地蹲点、走访物业及邻居等方式。三是什么时间抓和怎么抓的问题,这方面高度依赖法院的配合。获取准确线索之后,要密切跟法官沟通,确保拘留执行到位。
最后,欧阳倩律师强调,司法拘留只是执行过程中遇到僵局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司法拘留的利剑震慑下,让被执行人主动将隐藏的财产浮出水面。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执行回款,要明确委托人需求,以拘促谈、以拘促执。在办理过程中要与委托人、法官以及被执行人密切沟通,达成多方满意的结果。
下一期“予智沙龙”由隋文丽律师主讲,大家不见不散。